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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时间: 2023-12-15

一、后评估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为确保《办法》继续实施的合法有效,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办法》的实施后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主要规定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管理机制和监督管理措施。

(三)评估过程。评估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综合运用合法性审查、抽查评估、调研等方法开展分析评估工作:一是组织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从《办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角度开展了评估工作,并经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三部门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联合会签,三部门一致认为《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评估,接受抽查的矿山企业反馈,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基金列入生产成本并由企业进行账户管理,盘活了企业资金,减少了成本支出,符合山东矿山实际。三是通过向16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支撑单位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建议,调研对象反映该《办法》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依据和重要资金来源。在开展上述评估工作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开展《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办法》未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一是减轻了企业经营成本负担。《办法》实施以来,在全省范围内全部取消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工作,将原属于矿山企业的保证金返还至矿山企业。二是推动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按照《办法》要求,我省矿山企业全部建立基金账户并计提相关费用。三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2020—2022年,省自然资源厅连续三年在全省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核实抽查矿山基金缴纳凭证、缴纳数额、基金账户建立等情况。总体上来说,《办法》符合我省实际,基金缴纳与支取操作性强,有效地实现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达到了《办法》出台的预期目的。

(三)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在《办法》执行过程中,省自然资源厅共组织开展检查调研12次,矿山企业普遍反映缴存的基金没有给企业培养增加额外的负担,减少了企业生产成本,又为开展“边开采、边治理”拓展了资金来源渠道。《办法》实施两年来,对矿山企业的长期利好效果已经显现,基层管理人员反映,该《办法》方便了基层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的管理,促进了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经过综合评估,《办法》具有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实效性较强,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提供了有力促进作用,特别是在基金计提、基金使用、基金管理方面,有效保障了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符合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际。建议延长《办法》实施期限,以便对矿山治理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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