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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

时间: 2024-11-18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为确保《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了《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前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工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我省工业发展的形态和模式发生深刻变化,工业用地用房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2022年,《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允许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我省济南、青岛、临沂、泰安等市进行了探索实践,充分证明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可有效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减轻权利人建厂投入成本,分割后的转让和抵押破解了融资难题,激发了市场活力。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各地工作推进程度有差异、标准不统一,各地也希望省级予以规范,提供政策指导。今年5月,省自然资源厅启动起草工作,充分借鉴有关省市先进经验做法,明确工业标准厂房概念和分割适用范围,梳理分割基本要求、审批、登记等环节,通过按幢、层等分割和分割登记,提高工业标准厂房利用率,在此背景下形成了《意见》。

(三)评估过程。坚持省自然资源厅主导,运用专业、规范、 客观的方法对制定《意见》开展资料整理、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等工作,为评估结论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最终,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今年4月22日,省政府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行动计划(2024—2025年)》,将“探索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变更登记”纳入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工业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用途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并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省自然资源厅充分借鉴有关省市先进经验做法,梳理分割基本要求、审批、登记等环节,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7个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意见》,拟报经省政府同意后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意见》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意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起草,未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文件制定的可行性、合理性。

可行性方面:《意见》充分借鉴有关省市先进经验做法,综合分析国家政策和各地实践经验,从工业标准厂房概念、分割条件、审查、登记等方面,完善13条政策措施。为确保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规范开展,《意见》在分割申请和审查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有分割或分割转让需求的,建设单位、受让人应制定分割或分割转让方案,向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受让人主体资格、产业准入、环保、安全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于分割和分割转让登记,分别明确了登记申请要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以登记代替分割审查,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合理性方面:工业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即可实现工业用地的灵活使用,提高工业厂房利用率,还有助于引入上下游产业,形成区域制造业的规模化和集群化效应,达到构建产业链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便于政府招商引资,可有效摊薄土地成本和出让压力,让更多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二是符合新时代工业企业的需求,部分工业企业已不需要大面积的标准厂房,更倾向于综合工业制造和技术研发属性的产业空间。三是便于企业抵押融资,以往中小企业通过租赁获取的经营场所无法实现抵押,分割转让登记后可凭不动产权证书抵押融资。四是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提高工业企业集聚度和竞争力。因此,《意见》的出台具有合理性。

(四)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意见》起草过程中,先后2次征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2次征求省自然资源厅各有关处室意见,2次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7个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相关意见反复研究、磋商,最终达成一致。同时,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了工业企业代表座谈会,就相关政策措施充分交流讨论。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7月16日—8月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意见》。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经过评估后,《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能够足工业企业灵活性和多样性需求,符合新时代工业企业的需求,有助于企业盘活资产,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建议依法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关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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