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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防范土地房屋产权新发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

时间: 2024-11-18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为确保《关于健全防范土地房屋产权新发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了《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前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意见》梳理国有土地上新建项目规划、用地、建设、预售、验收等全链条各要素,针对容易产生历史遗留问题的环节制定14个方面的约束性措施,填补历史遗留问题产生漏洞,实现新建城镇住宅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省国有土地上新建城镇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的商业、工业等新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评估过程。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整治中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好经验好做法,梳理建设项目全流程关键要素和环节,充分征求各市历史遗留问题专班、各有关部门、企业家代表、群众代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商请省发展改革委等11个有关部门会签,为评估结论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拟订《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2023年6月,全省开展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省级成立省协调机制工作小组,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夏红民同志和副省长范波同志任“双组长”,推动省市县三级同题共答、合力落实,如期实现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等特点,为巩固拓展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省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双组长”强调,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防止陷入“整治—反弹—再整治”的怪圈。2024年2月上旬,林武书记、周乃翔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形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省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批示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人员充分论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从源头防范“办证难”问题的政策措施。因此,《意见》制定具有必要性。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意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意见》起草具有合法性。

(三)文件制定的可行性、合理性。

可行性方面:《意见》针对全省国有土地上的新建城镇住宅项目,梳理规划、用地、建设、预售、验收、交房、办证、抵押、查封、税费缴纳等关键环节,分别对应12个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无缝监管,从源头和根源防止新的“办证难”问题发生。《意见》完善了14个方面的制约措施,绝大部分是相关职能部门的既有政策,充分填补历史遗留问题产生漏洞,实现新建城镇住宅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为保障政策有效实施,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职能部门在防范历史遗留问题上的监管和监督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深化信息共享,为企业建设单位发展提供便利;要求各地建立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动机制,实行动态集中化解;将开发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目前产生历史遗留问题的关键环节实施源头治理和防范,《意见》制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合理性方面:2023年6月,全省开展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因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办证难”。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群众无过错即可办证”总要求,如期实现建设项目“应登尽登”、群众“愿登尽登”目标任务。截至目前,排查纳入专项整治5036个项目、涉及140万户群众,已化解5035个项目,惠及139万户群众,办理“小证”75万本,追缴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约56亿元。为从源头防范历史遗留问题,省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双组长”强调,强化部门间监管合力,防止问题反弹回潮。今年2月,林武书记、周乃翔省长作出批示,要求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形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因此,《意见》的出台具有其合理性。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经过评估后,《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进一步完善了新建城镇住宅项目用地、规划、施工、建设、验收、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有望在源头防范和避免绝大部分的“办证难”问题,建议依法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关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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