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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制定前评估报告

时间: 2025-12-12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为确保《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合法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了《通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前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2023年12月1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明确优化养殖用海政策措施和具体工作任务。为落实55号文件要求,省海洋局海域海岛处在开展养殖用海管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省养殖用海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机关相关处室,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了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政策措施。初稿形成后,征求了沿海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发展(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征求了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意见,最终达成一致。12月31日,经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第1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5年2月8日,完成部门会签。

(三)评估过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运用专业、规范、客观的方法对制定《通知》开展资料整理、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等工作,为评估结论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最终,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通知》制定前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按照55号文件要求,沿海地方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5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养殖用海管理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国家部署的重点任务,省海洋局海域海岛处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机关相关处室,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通知》,拟报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联合省农业农村厅以省自然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通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主要起草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字〔2006〕2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23〕14号)等。《通知》内容未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文件制定的可行性、合理性。

可行性:养殖用海点多面广、政策性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管理难度大、任务重,主要工作集中在市、县两级。《通知》严格遵循55号文件精神,围绕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系统提出了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分类管控新增养殖用海、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全面规范养殖用海审批和出让、积极推行生态化养殖用海、切实强化养殖用海监管等六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并明确了四项保障措施,形成了目标清晰、路径明确、支撑有力的政策体系。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养殖用海管理工作,通过加强政策指导与业务协同,坚持生态优先、问题导向、分类施策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督导沿海各市县完善管理机制,有序推进各项任务,形成了“省级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格局。其中,“两证”核发与养殖清退等关键环节被列为重点,旨在依法保障各类用海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社会风险,推动海洋渔业实现规范、绿色、可持续发展。因此,《通知》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合理性:养殖用海是沿海地区长期开展的生产活动,关系广大渔民基本生计和切身利益,对保障民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养殖用海规模不断扩大,沿海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养殖用海布局不合理、海域使用管理和养殖生产管理衔接不畅、非法养殖用海整治不到位、近岸养殖清退工作不规范、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反映出养殖用海管理中存在的结构性矛盾与制度性障碍,亟待从机制层面予以系统回应和规范。为此,各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将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列为重点任务,着力完善管理制度、强化行为规范,并通过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养殖企业和渔民逐步树立依法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的意识,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氛围。《通知》的制定紧扣上述现实问题,以分类管控、审批规范、生态转型为主要着力点,既贯彻国家关于海洋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政策要求,也契合我省养殖用海管理的实际需要,体现了政策连贯性与管理创新性的统一。因此,《通知》的出台具有合理性。

(四)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2024年4月23日-4月30日,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书面征求了沿海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发展(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意见,共收到26条修改意见或建议,经全面汇总、梳理和分析,15条采纳,11条未采纳,未采纳意见均有充分理由。4月25日-5月2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或建议。8月,省海洋局书面征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意见,同时征求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海洋局有关处室意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均无修改意见;省自然资源厅政策法规处提出1条修改意见,已采纳。

9月5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文件制发工作要求的提醒函》(厅函〔2024〕5号),明确要求“除部署综合性工作外,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者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省海洋局海域海岛处按照文件要求,对《通知》有关内容进行压缩、精炼,将字数控制在4000字以下。经与省农业农村厅对接沟通,决定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9月上旬,省海洋局再次书面征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意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均无修改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提出1条修改意见,已采纳。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经过评估后,《通知》制定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有助于完善我省养殖用海管理机制,维护养殖用海开发利用秩序。相关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既可规范新增养殖用海行为,也能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问题。建议依法履行相关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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