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调整之后的《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将《名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202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新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发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第17号)。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变动较大。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保护理念、保护政策及管理方式的发展变化,加强我省特有、分布数量少、分布范围狭窄的野生动物保护,省政府组织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野生动物资源情况进行了科学评估,制定了《名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印发公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规定:“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公布和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纳入《名录》的原则
一是延续性原则。原《名录》所列物种中仍有分布,且种群分布未见明显扩大或种群数量未见明显增长的,原则上全部保留。二是濒危性原则。在我省分布区狭窄、野外种群数量稀少的濒危物种,野外种群数量下降明显或持续下降、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易危、近危物种,以及种群数量较少或情况不明的物种。三是珍贵性原则。在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上具有重要作用的物种。四是独特性原则。我省特有,且分布范围狭窄、数量较少的物种。
(二)确定纳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种类
根据全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评估论证情况,参考动物学权威文献和分类研究成果,经野生动物保护研究领域有关专家评估论证,依据纳入《名录》原则,确定104种符合条件的野生动物纳入《名录》,其中陆生野生动物97种,水生野生动物7种,较原《名录》的80种在数量上净增加了24种。《名录》主要调整情况为:调出原《名录》物种30种,包括已调整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13种和种群分布范围稳定且种群数量持续增长的17种;按照延续性原则,保留物种50种;按照濒危性、珍贵性和独特性原则,新纳入物种54种。
(三)确定《名录》中野生动物的管理部门
确定部门分工管理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二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三是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三定”方案。
四、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名录》主要参照《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分类和命名方式,同时参考《中国生物物种名录(2023年)》《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2020年)》《中国鸟类分类与分布名录(第四版)》和目前的分类学、系统学研究成果。
(二)《名录》中标“*”的野生动物由渔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其余由林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